邀请招标全攻略:定义、流程、法律依据及适用场景

2019-06-28 09:29 阅读 167 次 评论 0 条

在招投标领域,邀请招标作为与公开招标并列的核心采购方式,凭借“针对性强、效率高”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特定项目中。但因其“邀请范围有限”的特性,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引发合规风险。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从定义、适用情形、完整流程、与公开招标的区别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为大家系统解读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

一、什么是邀请招标?法律层面的清晰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与公开招标“面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布公告”不同,邀请招标的核心特征的是“定向邀请”:

  1. 邀请对象需满足“特定性”——通常是招标人基于项目需求、供应商资质、过往合作经验等,筛选出的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2. 邀请数量有明确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 信息发布范围有限——无需在国家指定媒介(如“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仅向受邀对象送达投标邀请书即可。

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3类项目可依法采用

并非所有项目都能采用邀请招标,其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这类项目因技术门槛高、专业领域窄,市场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供应商数量有限,公开招标难以吸引足够投标人参与,易导致流标或竞争不充分。

例如:某科研机构采购一款基于特定专利技术的实验设备,该技术仅3家企业掌握;或某城市建设地铁专用信号系统,国内仅有4家供应商具备研发与施工能力,此类项目可依法采用邀请招标。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部分项目因地理位置特殊(如偏远山区、海岛、高原等),受运输、施工条件、本地化服务等限制,仅当地或周边少数供应商能满足需求,公开招标意义不大。

例如:某偏远牧区建设牧民定居点的配套水利设施,受交通条件限制,只有3家本地施工企业具备砂石运输、现场施工的能力,可采用邀请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若项目金额较小,但公开招标需投入的公告发布、专家评审、场地租赁等费用较高,占比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认为超过1%-3%),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可采用邀请招标。

例如:某乡镇采购一批总价20万元的办公家具,若公开招标需支出公告费、评审费等共计1.5万元,占比达7.5%,远超合理范围,此时可选择邀请招标。

特别提醒: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可能对邀请招标有额外规定(如部分地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即上述3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且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邀请招标完整流程:7个关键环节,缺一不可

邀请招标虽无需公开招标公告,但流程仍需严谨,需依次完成以下7个环节,确保合法合规:

1.项目立项与招标方案审批

招标人需先完成项目立项(如获得发改委的项目审批文件),明确项目预算、采购内容、技术要求等;再制定《邀请招标方案》,说明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拟邀请投标人的筛选标准、招标进度安排等,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审批(若需备案,同步完成备案)。

例如:某国企拟采用邀请招标采购一套生产设备,需先向国资委提交《邀请招标方案》,说明“项目技术复杂,仅3家供应商符合要求”,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后续流程。

2.筛选拟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需求,从“具备资质、资信良好、有类似项目经验”的供应商中筛选3家及以上,形成《拟邀请投标人名单》;再编制《投标邀请书》,明确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通过书面、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受邀对象。

《投标邀请书》需包含《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心信息,如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确保受邀人能清晰了解项目需求。

3.编制与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内容需涵盖“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参数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核心模块,且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如限定特定品牌、指定地域等)。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向受邀投标人发售(可线下领取或线上下载),并明确答疑截止时间——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在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答复(答复内容需同步送达所有受邀投标人,确保公平)。

4.投标人编制与提交投标文件

受邀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技术方案、报价表、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确保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技术参数、工期、质保期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招标人有权拒收)。

5.开标:公开拆封投标文件

开标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受邀投标人参加(也可邀请行政监督部门代表到场监督)。开标时,依次拆封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保期”等关键信息,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确保开标过程透明。

6.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评审

招标人需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人数需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如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性、报价合理性、资质合规性”等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通常推荐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

需注意:评标过程需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得泄露评审细节;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低于成本报价等情形,需按规定否决其投标。

7.定标与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通常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若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符合要求,可依次选择后续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后,需在国家指定媒介或企业官网发布《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需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四、邀请招标vs公开招标:3大核心区别,别再混淆

很多人容易将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混淆,实则二者在“适用范围、信息公开度、竞争程度”等方面差异明显,具体对比如下:

 

对比维度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对象 3家及以上特定供应商 不特定潜在供应商(面向社会公开)
信息发布 无公开招标公告,仅发投标邀请书 需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20天
适用场景 技术复杂、地域受限、费用占比大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比高、规模大、竞争充分的项目
竞争程度 竞争范围有限,仅受邀人参与 竞争充分,潜在投标人数量多
流程复杂度 流程相对简化(无公告环节),周期较短 流程完整,周期较长(含公告、答疑等环节)
备案要求 部分项目需备案(如国有资金项目) 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需备案

五、邀请招标风险防范:4个常见误区,务必规避

邀请招标因“定向邀请”特性,易出现合规风险,招标人需重点防范以下4个误区:

1.未满足“3家及以上受邀人”要求

《招标投标法》明确要求邀请招标需向3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若实际受邀人不足3家,或部分受邀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需重新筛选受邀人(不得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除非符合法定情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招标程序违法”。

2.筛选受邀人时设置“隐性门槛”

部分招标人在筛选受邀人时,以“内部推荐”“关系户优先”等方式,排斥符合条件的其他供应商,或设置“必须有与本单位合作经验”等不合理条件,此类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能导致招标结果无效,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3.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需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若未备案直接启动招标,可能被责令暂停招标活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评标标准不透明或临时变更

部分招标人在评标前未明确评标标准,或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整标准(如提高技术分权重、修改报价评分公式),此类行为违反“评标标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无效,还可能引发投标人投诉。

六、总结:邀请招标,合规是前提,效率是优势

邀请招标作为一种高效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复杂、地域受限、成本敏感”的项目,但需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从“流程审批、受邀人筛选、评标定标”等环节把控合规风险,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导致项目停滞或法律纠纷。

对于招标人而言,采用邀请招标前需先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并完成审批备案;过程中需确保“邀请公平、评标公正、合同合规”,才能充分发挥邀请招标的优势,实现“选到优质供应商、控制采购成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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