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2019-03-11 09:58 阅读 184 次 评论 0 条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都可以抵扣了,那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有哪些呢?

简单地说,除房屋等不动产、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外,只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购进、改扩建修理固定资产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抵扣票都可抵扣。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

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5)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

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可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范围要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要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防止纳税人进行虚假抵扣,比如将购入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在开票时通过变换产品名称变相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又如将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动产耗用的钢材、水泥等建材产品分解开票、付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

并非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下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2)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范围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判断。(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以前的政策相比,现在自然灾害损失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扣除的。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上情形的,应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

现在很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更新设备,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作为承租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按规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融资租赁的本质是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购置大额固定资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通过租入企业的产品实现的,会计和税法也规定其折旧由租入企业计提。基于金融租赁业务的实质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取向标准的一致性,建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由承租人抵扣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现有框架下,为解决金税工程要求凭票抵扣问题,建议销售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承租人,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名称和租赁合同号,并对融资租赁业务活动作公证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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