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到虚开发票,应如何降低税收损失?

2019-07-20 08:50 阅读 115 次 评论 0 条

接收到虚开发票,应如何降低税收损失?

1、纳税人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个条件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受票方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2、补救措施

进行交易时都有签订购销合同,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实际货物入库出库的记录,账务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货款与实际货物形成票、货、款相符的状态.同时,要积极证明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知道其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争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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