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磋商是针对磋商文件进行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价格什么时候定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按 214 号文第二十一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之后不得修改。也就是说价格只有一次机会,而且是在所有磋商都结束之后。

竞争性磋商中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报价磋商示意

为什么不能一轮轮砍价

竞争性磋商既不是拍卖,也不是商务谈判。允许反复议价,先报价的人天然吃亏——后面的人可以贴着他的价格往下压;程序上也无法保证所有供应商机会均等,这跟第十九条“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是冲突的。

两处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需求变了,重新报价是正常的。磋商中实质性变动了技术或服务要求,采购需求已经不同,供应商据此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属于对新需求的响应,不算砍价。变动后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要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

可以设最高限价。磋商文件里设定最高限价的,超过限价的最后报价无效。这是价格上的硬门槛,和“能不能磋商价格”是两件事。

明确违规的三种操作

  • 暗示“再降五个点就给你”。
  • 把 A 供应商的报价透露给 B 供应商。
  • 只与一家供应商磋商,其余走个形式。

这三种做法一旦被记录或者被举报,采购结果很难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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