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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讲个真事。前阵子有个项目,两家外地的公司前后脚投了标,开评标系统直接弹出雷同预警:两家的技术方案不仅结构一样,连某一段的错别字都一模一样。追查下来,是两家都用了同一场行业培训会上发的”标准模板”。

    结果不用说了,按串通投标处理。

    两家公司可能压根没见过面,但在评标系统眼里,这就是一伙的。现在电子标普及,查重是系统自动做的,不用举报,不用怀疑,评标的时候它自己就会弹出来。这篇文章讲清楚系统到底查什么、依据是什么,以及没有串标故意的公司怎么”被串标”。

    电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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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标查重,系统自动比对的7项信息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查重规则大同小异,核心就是下面这几项:

    1. 文件制作机器码、创建标识码、生成标识码。这是办公软件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生成文件时写入的底层信息,改文件名、改内容都去不掉。
    2. 电脑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两项投标文件一致,就认定是同一台电脑做的。
    3. 上传文件的公网IP。不同公司从同一个IP上传标书,等于告诉系统”我们在同一个地方”。
    4. 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实名信息。工程标用同一把锁做报价,锁又是实名登记的,一查一个准。
    5. 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出现两处以上相同的错漏——一起抄模板的,错都错在同一个地方。
    6. 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差额呈等差数列或规律性百分比。几家报价像商量好的一样递增递减。
    7. 项目管理成员、联系人、被授权人为同一人。两家不同公司的项目班子是同一拨人。

    这里面第1、2、3项是系统无条件比对的硬件信息,你没有任何辩解空间;后几项评标委员会会综合研判,但只要认定,结果一样。

    法规依据和后果有多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列了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就在其中。被认定后的后果:

    • 投标直接被否决
    • 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处罚: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投标资格
    •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注意,”视为串通投标”是法律拟制——不需要证明你们真的商量过,客观上出现这些情形就按串标处理。

    没有串标故意的公司,是怎么”被串标”的

    实际项目里,相当一部分雷同预警不是故意围标,而是下面四个坑:

    坑一:网传模板、培训班模板。同一个圈子发的模板,几十家公司手里都有。目录结构照搬、正文照抄,连模板里留的错别字都一起带进去。模板可以参考,但目录框架和表述必须自己重新组织,把它拆散了揉进你自己的方案里。

    坑二:图文店、打印店的公用电脑。甲公司上午去做标书,乙公司下午去,同一台电脑、同一套软件,机器码一样。标书务必在自己公司的电脑上制作、导出。

    坑三:找同一家代写公司。正经的代写是一标一稿,从头写;图便宜找小作坊,它可能一套模板套八家,最后八家一起进雷同名单。找代写服务之前,把”是否一标一稿、能否签保密条款”问清楚,这是底线问题。

    坑四:同一办公室、同一WiFi上传。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各自投标,凑在同一个办公室赶工,从同一条宽带把标书传上去——IP一项就撞了。分头在家或者用各自的手机热点传。

    开标前,自己先查一遍

    如果联合体内部或者上下游伙伴同项目投标,开标前把几家的投标文件导出PDF互相做个比对:机器码用文件属性看,内容用比对软件过一遍。发现雷同还有时间重做;到了评标现场被系统弹出来,就没得谈了。

    电子标环节的坑不止这一个,解密、签章、上传都有各自的问题清单,遇到打不开解不开的情况,看这篇电子标开标解不开的7步排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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