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这些法规禁止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要点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将会受到如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可能会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额度通常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在严重情况下,如果涉及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例如按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等;
4、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招标活动,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避免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