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中,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这是最常被问的

谈判看报价排序,磋商是综合评分。按 214 号文,竞争性磋商在最后报价之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打分,价格分还有权重限制——货物项目占 30% 到 60%,服务项目占 10% 到 30%。谈判没有这一套,就一条: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最低报价成交。

所以选方式时有条简单标准:需求明确、标准统一、比的就是谁便宜,走谈判;技术复杂、方案差异大、需要综合比较,走磋商。搞反了,要么买贵了,要么买错了。

四种错误做法

  • 谈判项目里搞一张评分表,评委打分排序。直接违反第三十五条,投诉成立,中标结果作废。
  • 谈判文件照抄招标模板,写着“综合评分法”。文件自相矛盾,评审时无从下手。
  • 谈判走过场:只谈一次,不让供应商改报价,最后报价等于首次报价。程序上挑不出错,但谈判的意义没了,价格也没压下来。
  • 把“谈判”理解成“可以随便压价”。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和技术资料,也不得要求供应商作出超出采购需求的让步。

注意“最低评标价法”这个说法在谈判里其实不准确,评标价法是招标的术语。谈判的准确表述是: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写文件时用词要跟着法规走,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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