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放弃中标,该怎么处理?

2019-06-29 09:43 阅读 965 次 评论 0 条

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什么法律责任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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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明确规定了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大家知道,政府采购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是在所难免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顺延第二名可能产生的差价,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等。

因此,不管是中标公告期间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都是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进行处理。采购单位可以不予退还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采购人则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采购人可以报财政部门处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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