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标后是不可以更换品牌的。

中标后私自更换品牌,涉及单方面违约,可以取消中标结果,亦可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不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人都不能在中标后私自更换品牌,这属于违规。

 

先把三个时间点分开

报名之后、投标截止之前:可以换。报名只是取得投标资格登记,投标文件里的品牌以实际递交的那份为准。多数地方报名阶段根本不登记品牌,改了也没人管。

投标截止之后:不能改。文件已经密封递交,任何修改都属于撤回或者补充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截止之后交的材料评标委员会不收。

中标之后:就是前面说的不能换。中标后私自换品牌,性质是不按投标文件履约,采购人可以取消中标结果、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赔偿损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第五十条规定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报名阶段有两种情况要留神

  • 招标文件要求报名时提交拟投产品品牌型号清单,且写明不予变更。这类项目要变更,得在投标截止前书面申请,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答复。多数情况下会同意,因为投标文件才是正式的要约。
  • 招标文件规定“每个投标人只能投一个品牌”。那就只能用一个品牌投标,不能在同一份文件里塞两个品牌、报两个价。

中标后换品牌为什么后果重

现实里最常见的一种:投标写 A 品牌,实际供货 B 品牌,理由是“同规格替换”。验收环节一对型号就露了,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虚假履约处理,还要进信用记录,影响以后投标。

所以正确的节奏是:报名之后尽快定品牌,别拖到做文件那天才问厂家有没有货;投标前把品牌、型号、产地、参数偏离一次性核对清楚;中标后真要替换,只能走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而且原则上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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