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三个不能省的动作

必须以采购人名义签。合同抬头是采购人,落款盖采购人公章,代理机构作为受托方签署。代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主体就不适格了。

委托书要作为合同附件归档。不是签完就收起来,它是合同的一部分。缺这份附件,日后审计、检查甚至诉讼,合同效力都要被质疑。

授权范围写具体。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上限、能不能变更条款、授权有效期,一项一项写清。只写“全权代理”四个字,看着省事,出事时等于没授权。

责任怎么分

合同的权利义务由采购人承担。代理机构超出授权签的部分,采购人不认,由代理机构自己担。所以授权书写得越细,双方的风险都越小。

哪些项目适合代签

标准化货物采购、异地项目、采购人内部用章流程慢的,委托代签效率更高。金额大、条款复杂、涉及重大履约风险的,采购人自己签更稳妥——多跑一趟,少一堆麻烦。

签完之后还有两件事

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把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另外,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 10% 的,可以不重新招标,但要签补充合同。

顺带提一个坑:别让代理机构既代签合同又代收履约保证金。钱和合同分开走,验收时才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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