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为什么容易搞混

因为公开招标的做法正好相反。87 号令规定,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只管符合性审查。做过招标项目的人转过来做谈判,习惯性地把资格审查交回代理机构,就错了。

谈判方式的完整流程

  • 成立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加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先审资格:营业执照、财务状况、依法纳税和社保、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特定资质。
  • 通过资格审查的才进入谈判,逐一谈判。
  • 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 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

三个容易出问题的细节

采购人代表一个人说了算。资格审查是谈判小组集体的判断,不是采购人代表的个人意见,会议记录里要体现集体审查的过程。

审查记录没写进评审报告。事后被质疑,拿不出依据。第十七条把“资格审查情况”明列为报告内容,就是为了留痕。

把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搅在一起。资格看的是“有没有资格来投”,管的是主体、资质、信用;符合性看的是“文件满不满足要求”,管的是参数、工期、签章。两件事分开做,别混在一张表上打勾。

谈判小组既管资格又管评审,所以它的人员构成比招标更值得较真。专家比例不够三分之二,整个评审结果都可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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