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均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发改委27号令”第十九条有这样的描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也即按照“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这就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方案策划时就必须考虑到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资格审查委员会怎么组
按《条例》第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要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构成参照评标委员会:5 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建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不能自己点名。
审查审的是哪几项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等级够不够。
- 财务状况、类似业绩、人员配置是否达到资格预审文件的门槛。
- 有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有没有处在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期间。
只做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不打分、不排序。这一点跟评标完全不同,别把业绩当成加分项去比高低。
不合格或者有异议怎么办
预审结果要书面通知所有申请人。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 2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 3 日内答复;答复不满意,10 日内向监管部门投诉。错过异议期,后面基本没得翻。
非国有资金的项目,按发改委 30 号令、27 号令,招标人可以直接审查,不必组建委员会。两套规定的差别就在这里,做招标方案时就得定下来走哪一条,别等开标了才发现程序对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