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招标如何处理?

2019-03-04 09:30 阅读 274 次 评论 0 条

遇到不可抗力需要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如果是因为招标人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还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以及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

温馨提示

当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招标人终止招标后,通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情形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情形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情形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情形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情形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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