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标供应商可以用相同参数的其他品牌更换中标货物吗?

 

回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合同应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签订后应按合同履约,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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