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服务类采购或可尝试“固定价招标”

2019-01-12 10:07 阅读 241 次 评论 0 条

政府采购正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并从注重采购程序向注重采购结果转变,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是当前的主旋律。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一些纯服务项目可以尝试使用固定价格招标方法,努力实现物有所值和优质服务这一目标,有效杜绝低价抢标现象。

  低价竞标时有发生

随着政府采购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围标串标、超低价中标的问题时有发生。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办法都会注重技术和商务两个层面。有些项目在采购过程当中,过分地强调了价格因素,导致恶意低价抢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低价就能抢标,会造成供应商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一些企业为了中标,会不断通过极低的投标价格以达到中标目的。从表面上看,此种方式是给采购人带来了更多的让利,节约了不少预算资金,但从长远考虑,低价中标未必就能节省资金。“低价中标”后,中标单位往往在履约过程中通过变更、索赔等寻求增加款项、增加结算金额,从而求得经济利益最大化。

  纯服务类项目采购的本质是团队

纯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的标的是"服务",服务内容抽象、服务质量难以掌控,属于劳务人员密集型项目,其与一般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等招标的最大区别表现在:服务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采购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提供服务。鉴于以上特性,纯服务类项目采购的标的是服务,本质上就是招团队或人员。选择服务供应商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团队能力和项目经理的选择"。服务工作完成得好还是不好,不仅依赖于执行服务业务是否遵循了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还取决于参与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人员的业务专长、服务经验等。因此,对服务类供应商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项目人员配置、项目经理能力、服务经验等,这些因素应当作为评审重点。

  只重报价会得不偿失

服务项目招标中把服务单位的服务能力放在第一位,也即服务人员的经验以及能力放在首要位置。

目前我们在采购过程中,为杜绝低价,首先要编制好服务采购需求。一般要求采购人的需求中,要详细明确服务人员最低配置人数和配置要求,这个人数和具体要求一旦明确,其实总报价基本已经确定。如果不明确最低服务人员数量和配置要求,极容易引起低价竞争。投标供应商会通过减少人员数量、降低配置要求或压低人员工资等方法,压低投标报价以争取价格取胜。低价中标后,迫于成本压力,中标单位往往压减费用支出,从而影响服务质量,也给合同履行监管带来很大压力,易引发社会矛盾。

其次,在设置评审因素时,服务项目不宜过多考虑报价因素,否则将得不偿失。依据87号令第55条,服务项目报价分不低于10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报价分宜控制为10-15分,适当弱化报价的权重。

  采用固定价格方法采购可行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这是87令对恶意低价投标作出的应对举措之一。此款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招标,投标人不需要报价,价格不再是评审因素,中标与否都和价格无关。投标人投标竞争的是质量和服务,而不是价格,以此从根本上杜绝恶意低价投标。

基于纯服务项目的属性,投标总价主要取决于服务人员配置的数量,也即主要成本是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等,只要明确人员配置,基本上可以确定下来。因此,纯服务项目采用“固定价招标”是可以做到的,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要制定一个标准。可以由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或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考虑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比如像物业服务类项目,已经有不少地区制定了物业人员工资标准,统一发布“固定标价”基准并划分几个等级标准(比如高、中、低等档次),明确浮动的幅度,充分体现不同服务不同价钱的原则。

采购人根据项目类别、特点、地区差异、档次和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固定标价”参考,在预算资金的基础上形成“固定标价”。参与“固定标价”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只需要编制技术标,不要求编制商务标,集中精力研究招标项目特点、编好服务方案,减少了投标成本。

采购人可以依据标准通过事先确定合理的招标价格,有针对性的提出服务采购需求和具体要求,细化服务标准和人员数量、配置要求及结构,强化不诚信履约的惩戒性条款,将优秀的服务队伍选拔出来,在预算资金范围内,保质保量做好服务工作。

因此,笔者认为,“固定价招标”是一种改革创新, 纯服务项目采用“固定价招标”招标是完全可行的。“固定价招标”也将增强采购人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把责权利统一起来,使采购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

发表评论

您必须 登录 才能发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