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在工程和采购项目中很常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临时合作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看起来是“优势互补”的好办法。有一家擅长设计,有一家擅长施工,联合起来正好满足招标文件对设计和施工双资质的要求。
但联合体投标里有一个被严重低估的风险: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不是“叠加”的,而是“就低不就高”。 更关键的是,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责任,不管内部怎么分工。
下面把这两个问题拆开讲清楚,再用一个真实判例看看踩坑之后是什么后果。

一、牵头方没资质,中标之后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先看一个2025年辽宁法院审理的案件。
A公司向B公司和C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两公司中标某驾校校区雨污水改造项目。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该项目。此后,B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C公司以该施工合同为基础签订《联合体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工程,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中明确:B公司负责设计、项目管理及质保期等工作,C公司负责协助报建、施工、竣工资料等工作。
工程完工后,A公司发现存在雨污混流等施工质量问题。经沟通维修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C公司共同维修并赔偿损失。B公司和C公司均承认工程为联合体施工,C公司具备施工资质,而B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法院的认定很明确。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本案中B公司、C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均应具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而B公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故该联合体属于不具有案涉工程项目联合投标资格的“联合体”。
由此产生两个连锁后果:第一,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联合体补充协议》无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第二,合同无效并不免除赔偿责任——工程已经完工且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和C公司作为实际的共同承包人,应当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判例的核心教训是:联合体的资质认定,适用“就低不就高”原则。 不是“牵头方有资质就行”,也不是“有一方有资质就行”。如果联合体协议约定各方共同承担同一专业工作,那么各方的资质等级都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其中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二、“就低不就高”到底怎么适用:分场景判断
“就低不就高”是联合体资质认定中最容易被误用的规则。很多投标人把它理解成“所有情况下都按最低的算”,这不对。正确的适用方式是分场景判断。
场景一:联合体各方承担同一专业工作。 这是“就低不就高”最典型的适用场景。比如两家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都承担施工工作。如果A公司是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B公司是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那么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二级认定。招标文件要求一级资质的,这个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湖南“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的运行逻辑中,对于承担同一专业工程内容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信用得分按照各方“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场景二:联合体各方承担不同专业工作。 这种情况下,“就低不就高”不适用。比如联合体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设计、B公司负责施工,两者承担的是不同专业的工作。那么A公司的资质按设计资质的要求来审查,B公司的资质按施工资质的要求来审查,各自对应各自的工作范围,不存在“合并计算”的问题。
场景三: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由多个成员共同承担。 比如两家施工企业都承担施工工作,但分工不同——A公司负责主体结构,B公司负责附属工程。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就低不就高”,因为两者承担的是同一专业的工作。招标文件通常会在联合体投标要求中明确写明: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有一个常见的误区需要澄清:牵头方的资质不要求“高于”其他成员,但牵头方也必须具备其承担工作对应的资质。 牵头方的身份主要影响的是组织协调责任和文件签署权限,不影响资质审查的“就低不就高”逻辑。如果牵头方承担的是施工工作,它就必须有施工资质;如果没有,整个联合体的资质审查就过不了。
三、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只找一家要全部赔偿
资质问题解决之后,联合体投标的第二个风险是连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的含义是:招标人可以选择向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责任,被主张的一方不能以“这件事不是我负责的”为由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了一个逻辑:联合体成员约定具体分工,实质上已经形成合伙关系,联合体成员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即联合体共同承担。联合体协议在性质上类似于合伙协议,各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云南高院2025年审查的一起案件中,合同约定联合体两家成员对涉案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发包方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明确只向其中一家主张权利,被主张的那一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至于联合体内部的责任分摊,各方可以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和各自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另行进行追偿和划分。但这是联合体内部的事,跟招标人无关。
这意味着一个非常现实的后果:如果你在联合体里只负责一小部分工作,但另一方成员在它负责的部分出了严重问题,招标人可以直接找你索赔全部损失。 你赔完之后,再去向那个出问题的成员追偿。但如果那个成员已经没钱了,你的追偿就可能落空。
四、联合体协议里必须写清楚的几件事
理解了资质规则和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的重要性就清楚了。联合体协议不只是投标时提交给招标人看的一份形式文件,它是联合体各方之间唯一的内部约束依据。以下条款是联合体协议中必须写清楚的。
各方的工作界面和责任范围。 不能只写“A公司负责施工、B公司负责设计”这种概括表述。要具体到分部分项,比如“A公司负责道路基层和面层施工,B公司负责排水管道安装和检查井砌筑”。工作界面越清晰,后续争议越少。
资质对应的岗位安排。 明确约定哪一方派出项目经理、哪一方派出技术负责人,以及派出人员的资质证书由哪一方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某一方的资质证书被质疑造假,责任由该方承担,并赔偿其他成员因此遭受的损失。
付款比例和资金分配。 联合体对外是一个投标人,招标人的工程款通常支付给牵头方,再由牵头方按协议分配。分配比例要跟各方承担的工作量对应,不能简单按“五五开”或“按出资比例”来定。
违约责任和内部追偿机制。 这是最关键的条款。要写清楚:如果某一方的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或安全事故,导致招标人向联合体其他成员主张连带责任,其他成员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过错方全额追偿。追偿范围要包括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投标的约束。 根据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违反这个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协议中要明确违约责任,防止某一方私下参与其他联合体导致整个联合体投标无效。
有一个实务上的经验:联合体协议中力争约定“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虽然法律默认的是连带责任,但如果招标人接受并且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按份承担,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的责任就可以限制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当然,招标人是否接受取决于谈判地位和项目情况,但值得在协议中尝试。
五、组建联合体之前,先做一次资质匹配检查
联合体投标的风险防范,最有效的时间节点是在投标之前,不是中标之后。组建联合体之前,建议做一次系统的资质匹配检查。
第一步,把招标文件对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要求逐条摘出来。 注意区分“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和“按分工对应满足”两种情况。大部分招标文件会在联合体投标要求中明确写清楚。
第二步,逐一核对每个成员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如果联合体协议约定两个成员共同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确认双方的资质等级都满足招标文件对“就低不就高”的要求。
第三步,查询每个成员在“信用中国”等平台的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指导性案例32号,联合体一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该联合体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应认定投标无效。信用记录不是形式审查,是实质性要求。
第四步,确认每个成员没有“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情况。 这一步在投标截止前最后确认一次,因为成员可能在提交联合体投标文件后又单独投了同一个项目。
联合体投标的本质是“风险共担”,但这个“共担”的范围和程度,应该由联合体协议来界定,而不是由招标人在追责时来决定。把资质规则搞清楚,把协议条款写扎实,联合体才能真正成为优势互补的工具,而不是一个随时可能引爆的风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