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对工程项目总承包会有什么影响吗?

2020-01-10 10:30 阅读 229 次 评论 0 条

如果是在关注标书啦的朋友们应该清楚,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对工程项目总承包会有什么影响吗?

广大总包人最为关心的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再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具体修改为了: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人可以不承担中标项目实施工作的除外。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PS:这个“从其规定”的规定,级别层级最高的就是住建部建市[2016]9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的规定: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本次修订草案与工程总承包密切相关的条款还包括: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货物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起草说明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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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的必要性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日趋完备。随着实践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

一是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等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从提高公开透明度、完善评标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

二是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当前招投标行政管理的重心尚未实现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招投标效率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切实强化监管。

三是更好发挥招投标政策功能的迫切需要。现行《招标投标法》对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低质低价中标等问题也不符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要求,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更好服务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

四是推动招投标行业转型升级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电子招投标、工程总承包、集中招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招标投标法》应当主动适应新形势,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为促进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也有必要推动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进一步与国际通行公共采购规则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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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的总体思路

《征求意见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力完善招投标基本制度,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招标投标法》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聚焦《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深入科学论证,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二是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厘清招投标活动各方职责定位,实现权责相匹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对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创新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管住管好。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

充分发挥招投标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通过改革招标规则推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适应信息化等发展趋势,积极推动招投标行业转型升级。在牢牢立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发展阶段、现行法律框架以及监管实际需要的同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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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一)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大幅放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结果的知情权。借鉴国际惯例首次对招标计划公开作出规定。大力推广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三)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四)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实践需要,有条件地缩短了招标时限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明确两次招标失败、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

(五)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风险。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六)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鼓励招标人合理设置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要求和条件,倡导绿色采购,禁止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为高质量、创新型产品进入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七)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积极促进电子招投标推广应用。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八)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抽查检查机制。引入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同时,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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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订重点着眼于招投标基本制度的修改完善,不拘泥于一些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细化或解释的问题。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启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对广大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一些操作层面问题作具体细化规定。

从上述关于招标投标法修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也要领会到修订的必要性以及修订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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