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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的处罚主要针对单位——罚款、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采。至于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几乎没什么事。公司违法,个人无责。

    修订草案第九十二条引入了“双罚制”。供应商违法,不仅单位要挨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还可能面临一至三年甚至终身禁止从业的处罚。

    这不是隔靴搔痒。以前老板可以说“这是公司行为,跟我个人没关系”,以后不行了——你签的字、你拍板的决策、你授意的操作,都得自己兜着。

    投标合规
    投标合规

    “双罚”覆盖全流程

    更值得警惕的是,“双罚制”不只针对投标环节的违法行为。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到恶意串通、行贿,到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整个采购链条上的违法行为,都可能触发“双罚”。

    也就是说,你不仅投标时不敢乱来,中标后履约也不敢乱来。合同签了、项目做了、钱拿了,如果被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照样追究个人责任。

    恶意投诉也要付出代价

    草案第九十四条还规定,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过去有些供应商把质疑投诉当成“谈判筹码”——没中标就投诉,用投诉拖延合同签订,再用“撤回投诉”换点好处。以后这一套行不通了。投诉可以,但得有真凭实据;没有?那就不是“维权”,是“违法”。

    实操建议

    第一,老板和高管要亲自过问投标合规,不能再当“甩手掌柜”。出了事罚的是你个人,不是公司。第二,投标文件的每一份材料、每一个数据都要经得起推敲——签字之前问自己一句:这个东西如果被查出来有问题,我扛得住吗?第三,质疑投诉要有理有据,别把“维权”变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