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该以样品为准。根据87号令的规定,如果采购项目确实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对其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对照物自然就是样品而不是承诺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相关文章
- •招标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提交样品?哪些情形可以要求提交样品?
- •供应商资格条件怎么设定才合规?含不同行业示例+审查要点+常见误区
- •投标人响应情况怎么填才规范?含响应表模板+填写要点+避坑指南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是胶装还是打孔?封面需要封条吗?-密封与装订全解析
-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全解析:合规操作与实务指南
- •投标信用中国记录查询与使用:网站截图注意事项
- •投标前必须思考的 5 个问题:帮你判断这个标该不该投(附潜规则应对)
- •售后服务方案常见错误:3个坑让你丢标(附修改技巧)
- •中小企业第一次投标怎么做?从看范本到找代写全攻略
- •专业物业服务投标书代写公司哪家好?收费标准及合作流程详解
- •邀请招标流程怎么走?适用情况+和公开招标的3大区别
- •备品备件管理方案怎么制定?库存控制+流程优化(附不同行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