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该以样品为准。根据87号令的规定,如果采购项目确实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对其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对照物自然就是样品而不是承诺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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