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授权函》应向谁出示?

2019-10-15 13:17 阅读 532 次 评论 0 条

某采购人代表参加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时,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授权函。但该采购人代表对是否应向交易中心出示其授权函表示存有异议,认为没有相关规定可依。

交易中心是否需要查看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函》?

现行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中,采购人代表在受委托参加采购项目评审时,需要持采购人单位出具的《授权函》,这个规程在如下的规定中有所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另外,《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中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对此,有采购人持有不同意见,其认为,政府采购是采购人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应由采购人对整个采购活动负主要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仅仅是采购人的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第三人,采购人不应该给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不应该由采购代理机构审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和权限。

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授权函》应向谁出示?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采购的,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要持《授权函》,而且要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出示该《授权函》,以确定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的身份和授权权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对进入平台(中心)进行交易的人员(包含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审查和确定其身份的权限,以防止身份不明的人冒充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提到,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此标准就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需要识别评审专家的身份。采购人代表是进入评审的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同样需要进行身份识别,从而防止身份不明人员冒充。

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组织评审的,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要持《授权函》,而且要向集中采购机构出示该《授权函》,以确定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的身份和授权权限。

政府采购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在交易中心外由采购人组织评审的,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要持《授权函》,该《授权函》作为采购项目资料存档。该《授权函》无需向采购代理机构出示。

政府采购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在交易中心外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评审的,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要持《授权函》,该《授权函》需向社会代理机构出示,以确定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的身份和授权权限。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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