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实施后,资格审查具体审查哪些内容?

2019-09-09 09:03 阅读 575 次 评论 0 条

87号令将供应商资格审查赋予采购人,那么,采购人应如何审查?具体审查哪些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等。这些都是资格审查的内容。

分析以上两条规定可知,资格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合规性审查,又称合法性审查,即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其营业执照是不是每年都做了年检,是否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等。其二是能力性审查,即对供应商的能力条件进行审查,如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设备状况、履约能力等。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如果把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就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限制。

87号令规定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与《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有较大差异。不过,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没有能力做资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只不过审查主体仍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现问题,仍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承担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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