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2019-11-14 09:39 阅读 373 次 评论 0 条

下面是标书啦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业主委员会章程

最新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一)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最新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组织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拟设委员5名,主任 1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最终以选举为准,选票过半数从最高录取5名止,如未达到5名,但超过5名即为有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 1 名,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业主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小组,协助业委会工作,经费审查小组是业委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小组的组长由业委会成员担任,成员可以非业委会成员组成。小组是小区业主民主管理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兼职。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定: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 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五)带头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不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私搭乱建。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大会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召集和主持召开“业主大会特别会议”。

(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公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筹备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租)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一)例会是常规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1次。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四)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有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之外,再投一票决定票。

(五)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可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订立,自业主委员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业主委员会三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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